買賣合同中的貨物檢驗期限,你真的了解嗎?
買賣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賣方交付標的物后,迎來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買方對貨物的檢驗。那么關于貨物的檢驗期限,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常見問題
1.什么是檢驗期限?
檢驗期又稱作驗收期或初驗期,一般是指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時,應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對標的物進行檢驗,既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2.檢驗期限有什么作用?
買方收到貨物后,如未及時檢驗,導致問題發生后才通知賣方,容易造成損失無限擴大,為了敦促買方及時查驗,確保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為此規定了檢驗期限。
3.檢驗期限有多長?
(1)對于檢驗期限,雙方可以在買賣合同中自由約定。
(2)如約定的檢驗期或質保期過短,根據貨物性質和交易習慣無法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完成全面檢驗的,應以法定的檢驗期限為準,即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
二、典型案例
關鍵詞:買賣合同|質量問題|檢驗期間
案情簡介:2021年4月24日,原告旭耀公司向被告文韜公司采購芯片共計139000元。雙方簽訂《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如有質量問題,原告旭耀公司應在收貨后七天內書面通知被告文韜公司。2021年5月初,原告旭耀公司已收貨。2021年7月7日,原告旭耀公司向被告文韜公司致函:聲稱部分貨物有質量問題,請求被告文韜公司接函之日起5天內替換不良品,且相關費用由被告文韜公司支付。
法院認為:原告旭耀公司早在2021年5月初已經收貨,但直到2021年7月7日才向被告文韜公司發函,聲稱有質量問題,已經遠遠超過合同約定的七天質量異議期,且原告旭耀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文韜公司產品存在不合格事實。故判決駁回旭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根據《民法典》第6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買方之所以敗訴,正是因為其未及時檢驗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內通知賣方。
案例索引:(2022)粵2072民初2481號
三、律師建議
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減少法律風險,律師建議:
1.對于買賣合同,建議雙方均要約定明確的檢驗期限。
(1)如果是買方,那么可以盡可能地約定較長的檢驗期限
(2)如果是賣方,建議將檢驗期約定得相對短一些,但不建議約定得過短,防止被認為僅為外觀瑕疵的檢驗期限)。
2.約定了檢驗期間的,一定要在檢驗期間內提出質量瑕疵異議,未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需要在收貨后兩年內向賣方提出質量異議。
3.作為買方,如果賣方不同意較長的檢驗期限,買方自己又擔心較短的檢驗期限無法全面檢驗的,可以在檢驗期限條款后附加除外條款,“非經使用不得發現的質量問題除外”。
四、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六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